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林志旗
債 務 人 陳明華
一、債務人林志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貳仟柒佰元,另違約金參仟壹佰參拾貳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另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