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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68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債務人張弘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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