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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如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9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6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6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5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6,48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5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13元 鄭如君 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3% 002 新臺幣31646元 鄭如君 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003 新臺幣50615元 鄭如君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004 新臺幣29596元 鄭如君 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005 新臺幣56481元 鄭如君 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 006 新臺幣25558元 鄭如君 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913元 鄭如君 暨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1646元 鄭如君 暨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0615元 鄭如君 暨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29596元 鄭如君 暨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56481元 鄭如君 暨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25558元 鄭如君 暨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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