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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6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債務人楊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7,8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2,2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9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5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 227810元 | 楊家偉 |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9.03% |
002 | 新臺幣 92277元 | 楊家偉 | 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1.03% |
003 | 新臺幣 93928元 | 楊家偉 | 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3.03% |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截止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 227810元 | 楊家偉 | 自民國113年 5月13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002 | 新臺幣 92277元 | 楊家偉 | 自民國113年 5月11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
003 | 新臺幣 93928元 | 楊家偉 | 自民國113年 5月9日起 |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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