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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杜廣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0,97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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