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103,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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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3號
債  權  人  戴阿春 


債  務  人  田厚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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