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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6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059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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