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172,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72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明忠


債務人蔡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1962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