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249,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49號
債權人高永泉

債務人楊淑瑛

陳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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