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252,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252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郭汶鈴


債務人新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亮寰
債務人黃亮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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