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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謝依芳
債務人陳英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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