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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97號
債 權 人 何達河
債 務 人 新浩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分別著有規定。
是本件債權人主張代償金額係本金含利息及違約金,復聲請該代償金額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顯與前揭民法規定有違,均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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