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667,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廖康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廖康廷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99,046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46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9,04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06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046元 廖康廷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