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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曾宜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參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拾萬陸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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