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784,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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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7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楊乃親 
債  務  人  逸翔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信學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壹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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