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0888,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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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88號
債  權  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債  務  人  莊慧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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