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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朱可祁
朱昭賀
王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朱可祁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復興商工期間,邀債務人朱昭賀、王素琴任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108,364元整。
債務人朱可祁又於民國100年起就讀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朱昭賀任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16,903元整。
詎債務人朱可祁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
債務人朱昭賀、王素琴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等分別尚欠34,447元整、16,903元整,合計51,350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03元 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16903元 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16903元 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34447元 王素琴、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5 新臺幣34447元 王素琴、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006 新臺幣34447元 王素琴、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03元 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34447元 王素琴、朱可祁、朱昭賀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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