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1322,2024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王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昱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2日止累計32,807元正未給付,其中31,180元為消費款;

1,127元為利息;

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132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180元王昱傑自民國113年07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