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1552,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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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德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432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3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32432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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