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249,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
債 權 人 崔駿武

債 務 人 李素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原因事實之對待給付有均已履行完畢情形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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