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2354,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林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471元 林裕文 自民國110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471元 林裕文 自民國110年 3月4日起 至民國110年 9月3日止 年息1.2% 自民國110年 9月4日起 至民國110年 12月3日止 年息2.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