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5197,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
債 權 人 杜亭葦


債 務 人 謝睿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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