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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謝振宏
債 務 人 HON FANG GARMENT INDUSTRIAL CORP.
兼法定代理 李永清
人
債 務 人 蕭秋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柒萬肆仟零陸拾捌點貳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美金 20,624.3元 HON FANG GARMENT INDUSTRIAL CORP. 、李永清、蕭秋花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美金 121,436.05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7% 003 美金 215,460.96元 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1% 004 美金 27,50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5 美金 89,044.9元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9%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美金 20,624.3元 HON FANG GARMENT INDUSTRIAL CORP. 、李永清、蕭秋花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美金 121,436.05元 003 美金 215,460.96元 004 美金 27,502元 005 美金 89,044.9元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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