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8166,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睿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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