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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貳仟貳佰肆拾參元自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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