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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洪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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