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3870,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朱寀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70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詢集保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