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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48號
債 權 人 李杰龍
債 務 人 吳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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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宗翰於第三人陳偉茹即嘉偉實業社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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