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執,97858,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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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8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宛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威清潔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高雄市小港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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