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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江阿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江阿面(男,日本嘉永6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經本院宣告於民國45年10月1日死亡,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廳興直堡新庄土名新庄街832番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江阿面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江阿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阿面經本院宣告於民國45年10月1日死亡,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18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江阿面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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