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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謝祥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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