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票,11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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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梁守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明宗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

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明宗為本票裁定,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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