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簡聲,9,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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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梁浚翊即梁文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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