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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余劉月娥
劉瑞嬌
劉瑞蘭
劉瑞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劉謝定妹設籍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此有被繼承人劉謝定妹除戶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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