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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瓊華
代 理 人 林珊玉律師
張峻瑋律師
相 對 人 林瓊瑤
林源德
林惠玲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8,74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4=3,658,7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進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附表一編號1所示房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梅欽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興德段829地號土地 143.88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條街建物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1,600元。
(計算式:101,600×143.88=14,618,208元)。
14,618,208元 2 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417元 3 第一銀行頭前分行存款 43元 4 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 2,402元 5 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 1,623元 6 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存款 2,889元 7 新莊化成路郵局存款 181元 8 永豐銀行存款 4,425元 9 永豐銀行存款 1,873元 10 台新銀行存款 2,213元 11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360元 12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352元 總價 14,634,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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