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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嚴祥銘
代 理 人 劉元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租賃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3樓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
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請一併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五、請補正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12月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12月5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老年津貼、兒少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12月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即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8月至113年1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聲請人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北市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分別為18720元、18960元、19200元、19680元計算?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
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
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
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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