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01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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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鄭林登美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鄭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8萬5,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4,2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1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備位聲明為:被告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之同時,應將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核定之,復依原告陳報與系爭不動產相鄰、面積相近之不動產民國112年1月7日交易價格為1,388萬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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