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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朱桂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錫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錫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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