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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再審聲請人 洪愿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黃新棟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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