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告竹北置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趙賢彬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瓊慧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萬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萬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5日
書記官余佳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