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補,1235,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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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劉虹伶 現於高雄市○○區○○里○○○村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1,2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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