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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新添
何秋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賴虹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7,17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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