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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葉千瑩
被 告 楊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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