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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告施純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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