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凌美蓮
被 告 廖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刊登道歉聲明,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另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