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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江承諺(兼黃政豐之承受訴訟人)
江東榮
黃嘉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建忠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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