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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許哲瑋(即許基明之繼承人)
許凱崴(即許基明之繼承人)
許哲豪(即許基明之繼承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詹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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