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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陳美玉
相 對 人 李美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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