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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告陳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鈺崢間請求確定債權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萬1,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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