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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2號
原告陳榮
監護人陳建宇
訴訟代理人徐偉超律師
被告陳玟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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